正文:
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冲突法途径,其二是实体法途径。
调整合同之债的冲突规范一方面可见于各国国内立法中,另一方面也可见于有关的国际条约中,如《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国际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及《国际货物买卖律适用公约》等。
调整合同之债的实体法,其一是指有关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其二是指有关的具有实体规则性质的。
所谓合同的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把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这两个方面从合同中分割出来,分别专门规定其应适用的法律,而对合同的其它问题,诸如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等争议问题都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来解决。
在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各国一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阶段。这种法律适用规则更具灵活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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