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人与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是指,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是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发的,因此,它应当和填写的合在一起才能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合法持有人主要是指或受让人。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不仅要求他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而且还必须享有。所谓保险利益并非仅仅是指保险标的--货物或物资本身,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发生灭失,但对被保险人未受到任何利益影响,他也不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凭持有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他所要求索赔的损失,还必须是在该保险单的取保范围内的损失,也就是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他投买的险制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以内,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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