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前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设立的过程存在一定风险,不容忽视。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很多出资人不签出资协议,仅仅做些相关文本和便申请设立公司,实际操作起来问题多多。作为出资人,应该注意签订完善的出资协议书,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在设立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详尽约定,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要求以及协议的约定去履行设立公司的手续,顺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因部分发起人出资违约可以导致公司不成立。如果导致公司不成立,那么在此情形下由守约发起人依据追究违约发起人的违约责任,救济手段只能是违约。

    如果并不会影响公司成立,那么在此情形下,在公司成立前的阶段内,仍属于违反发起人协议的违约责任,由守约发起人追究违约发起人的违约责任,救济手段包括:

    1、追缴出资:对仍有履行可能的发起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2、催告失权:催告违约的发起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丧失发起人资格,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3、损害赔偿:因其违约至其他发起人损害的,应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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