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兜底条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于我国正处于金融体制改革阶段,在改革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的金融工具或新的金融品种,为了适应今后改革的需要,并与国际上的金融创新相衔接,又使本法具有相对稳定性,需要有这样一兜底的富有弹性的条款,来解决今后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责任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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