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集团公司时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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