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资企业程序中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的一


  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为了对境外投资方的资金状况持有基本的保障,在向外经贸委提交的审批文件中有一项是银行资信证明。

  通常银行给其公司客户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包括账户资金、信用状况等项,例:

  CREDIBILITY LETTER

  银行资信证明

  日期:1999年8月21日

  August 21, 2000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上海

  Shanghai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Commission

  Shanghai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敬启者:

  To Whom It May Concern:

  兹证明abc有限公司总裁罗斯凯乐先生在商业银行开立有数个账户。正式商务账户于1997年9月开立,账户于1999年8月开立。先在敝银行的全部存款余额为984,654.00美元。

  Please be advised that Mr. Ross.Galler, President of abc Co., Ltd. has established several accounts with Commerce Bank. The regular business account was established in September 1997 and the money market account was established in this August 1999. The total balance of deposit at our bank for both accounts is US$984,654.00.

  其账户信誉一贯良好。

  Their accounts have always been in good standing.

  谢谢,

  Thank you.

  致礼

  Sincerely,

  (签名处)(Signature)

  (姓名)(Name)

  商业银行Commerce Bank

  (地址) (Address)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境外投资方的开户银行有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格式,不同银行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条款对于银行可以作出肯定性承诺的范围限制是不同的,越是大型的银行,对于其在银行资信证明文件中作出的肯定性承诺越是谨慎。

  如美国国家银行,仅能在其给客户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中对自开具银行资信证明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前的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进行事实性描述,包括开户日期、账户性质、账户余额、账户末四位帐号。这样的大型银行不仅不会在银行资信证明文件中对公司客户的账户信誉状况做诸如“良好”之类的肯定性承诺,且对于银行自己对于客户账户信息的内容也会进行其他免则声明,如“本银行对发生在本资信证明文件签发后发生的客户账户信息变动不承担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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