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和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公司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5、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6、当地银行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
7、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如遇到所经营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