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应当满足其最低额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人在中国已设立代表机构(独资财务公司设立代表处满二年以上);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额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督;

  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财务公司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

  六、申请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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