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99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戴海华以海盐豪迈公司的名义向海盐电力实业集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0万元,抵扣税款305128。20元;又介绍海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盐县沙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0万元,抵扣税额319618。12元;后又让海盐县沙龙贸易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7万元,抵扣税款315299。15元。上述合计抵扣税额940045。47元。
1995年10月至199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戴海华为非法拆借资金、谋求银行工作人员在信用卡业务上违规操作,先后多次向他人行贿108012元。
2000年6月1日,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戴海华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行贿的犯罪事实。
二、控辩意见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戴海华犯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戴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提出被告人并非为了犯罪目的设立豪迈公司,贷款属单位行为,“以贷还贷”属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能因经营亏损导致无力偿还贷款而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等辩护意见。
三、裁判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贷款理由、提供虚假担保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2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戴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金额达5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戴海华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实际抵扣税额达940045。47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戴海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在经济活动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108012元,且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行贿犯罪的事实,依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贷款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行贿罪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海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