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二)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三)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货源;
(四)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独资船务公司的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二、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条件
(一)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三)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含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四)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立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常驻代理机构满1年以上;
(五)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独资船务人代表的委托书和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申请者的提单样本;
(七)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八)商务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材料
同上。
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
三、商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在商务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商务部下发批复文件;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商务部办理《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