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一、选择投资合作者
  可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
二、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中方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安排的行业归口意见(如需要的话)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
四、审批可行性报告
(独资企业不用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中外投资各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有关业务部门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注意: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如有基建及改造工程—>基建及改造项目委托设计—>初步设计审批由市规划局、建委审批—>列入计划开工建设由市建委审核
五、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独资企业申请由此项开始)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2份,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此项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报送审批时,中外投资各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此项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批准文件)
3、中外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独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
  7、名称登记
七、申请企业代码(技术监督局)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2、区外经委合同、章程批复
八、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办理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证明
九、办理
  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是租赁的房屋,需提交(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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