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特别规定


不具有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统一的会计帐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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