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必备条件


  【法律依据】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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