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附有发起人制订的的招股说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如果股份采取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可以申明情况);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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