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由知识编辑整理提供: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成立之后,以设立协议为依据提出诉讼请求,有的请求确认无效或请求判令终止或解除设立协议,这些都是对设立协议性质和作用的误解。
设立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就完成了它的使命,因而确认设立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或请求终止或解除设立协议的变更之诉是无从提起的,这样的司法裁决也不会产生确认或改变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实际意义。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