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说与机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与未能缴纳股款的出资违约行为有区别。虚假出资本质上是欺诈。行为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且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虚假出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出资罪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