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能否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民是否能以权作为开办企业入股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农业部发布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因此,农民可以用自己承包的土地入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2)经发包方同意;(3)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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