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规定


    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规定
    非货币出资包括实物(如厂房、设备)、、等,必须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可供评估价值并可依法转让的物或权利。如果价值无法评估或者无法转让(如),则不得直接作为出资。要求对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或低估,但笔者认为虽然评估机构不得高股或低估,但如果并不是以国有资产出资,出资人在评估后按照低价出资应当允许,因为这并不会损害公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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