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首次出资的规定


    首次出资的规定
    由商务部、国资委、外管局等国家6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8日正式开始实施。与此前的暂行规定相比,《规定》对外资企业的最低投资比例、外商投资中国企业最高限额、限制的相关内容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首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做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相关申报与审批程序。  

      新京报报道称,此前,外商投资在合资公司中比例低于25%的企业是否享受外资企业待遇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而此次新颁布的《规定》则首次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

      《规定》称,外资企业在并购境内企业后,持有股份比例高于25%的则可以享受外资企业待遇,持股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企业将不享受外资企业相关待遇。

      针对此前许多境内企业在海外英属维尔京等地注册空壳外资公司,然后以外资名义回购境内企业,从而享受外资企业相关待遇的违规情况,《规定》指出,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针对目前外资并购数额不断增高的现状,《规定》对外资并购中,外资的投资总额上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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