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几位朋友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成立后,公司董事长马某利用其掌管公司权力的机会,将其投入的20万元擅自抽回,造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请问杨晓栋公司法律师,公司成立后,股东能否抽回出资?马某擅自抽回出资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因此,若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抽回出资或股本,公司有权向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要求返还。因抽回出资行为而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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