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投资被判连带清偿


    股东虚假投资被判连带清偿
    案情介绍:1月24日,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一起租赁案件,依据修订后的《》第二十条,适用人格否认理论,判令公司两股东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杭州金都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经营不锈钢复合管为主的,于2001年3月设立,为50万元,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允许分期注入,被告陈明、徐安系该公司股东。2001年3月、7月,经两次,金都资本增至50万元。在两次验资后,陈明、徐安均于短期内共同抽回出资,累计达27.2万元,致使金都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出资进行经营。在第二期验资时,两人还共同将金都公司资产中的17.8万元充作应由两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两股东通过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支配,虚假出资45万元,实际出资仅5万元,金都公司实际未具备以独立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资格,公司人格实际未独立。

    陈明、徐安在明知履约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利用金都公司形式上独立的人格,于2002年11月与原告杭州铁路电机厂签订了承租场地、房屋及生产设备总计租金100万元的租赁合同,致使合同中止履行后原告至今无法实现大部分,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陈、徐两股东上述行为的性质均为虚假出资,导致金都公司实际未具备以独立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资格,依据《公司法》关于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规定,判令被告金都公司支付原告欠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39元,被告陈明、徐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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