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在公告招股说明书的同时,应当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
投资者认购股份的,就作为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写明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字、盖章。
认股人在填写认股书后,就应当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同银行签定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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