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书1份(不设的需由签字,内容详细说明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原因、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及的数额);
二、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原件1份(不设董事会的外资企业不需提供);
三、企业近期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产清单、人名单);
四、附件资料(阅后退回企业)
1.企业合同、章程(包括历次修改补充的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报告(复印件)。
五、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企业在接到初步答复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企业经3次公告后,到规定的期限再向审批机关提交上述二—四项材料及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的同意减资初步意见(复印件);
2、企业对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
3、企业在报纸上的三次减资公告证明(原件);
4、补充合同及章程修改各2份(外资企业只需章程修改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6份);
七、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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