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增资的责任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违反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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