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未出资股东的出资调补责任和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
这种责任的追究属于公司对股东的权利,而不是股东对股东的权利,因此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应以公司为原告,以未出资的股东为被告。
对出资责任的追究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公司本身还是公司的股东都无法改变或放弃,如果公司不予追究,股东应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放任不履行出资的行为持续,将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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