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资产评估后出资的实物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
咨询内容:现有我公司的甲股东用其拥有的实物资产b出资,由于b资产的发票是甲股东的个人名字.且已经丢失,现经过有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进行过资产评估,评估价值为30万元,甲股东的出资及其价值30万元也得到了我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并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我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我公司以b资产的评估价值30万元入帐,b资产作为我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根据财法字[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