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的基础条件


   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和《》;

  1、全体股东指定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2、股东会或者关于设立分公司及有关事项的决议;

  3、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6、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按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

  7、营业场地使用证明(证复印件或者国土使用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分公司经营范围以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限,不能超出;

  2)、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3)、拟设立的公支机构不论是否称分公司都按分进行;

  4)、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冠母体公司的全称。

  5)、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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