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巴黎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与普宁市化工建材公司(被告)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国巴黎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与普宁市化工建材公司(被告)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1994年签订一份《中外合资经营普宁市粤东宾馆合同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合资经营普宁市粤东宾馆,投资总额586万余元。同时,原被告双方又签订《普宁市粤东宾馆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包经营粤东宾馆,但上述二份合同均没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原告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隧成本讼。
 
        评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承包经营中外合资企业协议是我国《合资企业法》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合同,未经审批,合同无效。因此,被告应十分清楚合同项下的法律义务。外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往往在审批程序上出现瑕疵,并由此引发争议,合资合作各方应对需报批的具体事项有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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