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成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79号
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
法定代表人李成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权,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左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韩中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23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中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76.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38.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海
代理审判员 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 钱 旭
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