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中国不锈钢消费量的增长是世界上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国内不锈钢产业也有较大的发展。但自1996年起,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出现生产能力闲置,订单减少,价格大幅下降,企业利润急剧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工人大量失业的现象。国内主要不锈钢冷轧薄板生产厂家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协商一致认为,近期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国外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倾销造成的。因此,上述代表中国不锈钢产业的企业决定,授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调查程序
1999年5月17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并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 3月 31日。
1999年6月 17 日,外经贸部分别约见了日本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
1999年7月15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生产商及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部分调查问卷。在递交答卷截止日之前,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的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1999年7月 23日,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办公室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损害部分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2000年4月13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来自日本和韩国的倾销性进口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 2000年4月1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4%~75%)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补充材料及实地核查的邀请函。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举行了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应韩国和日本有关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0年7月13日先后前往韩国浦项制铁株式会社等6家应诉公司进行反倾销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则于2000年5月、6月对国内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000年12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终裁公告,决定自2000年4月13日起5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分别征收17%~58%的反倾销税。但在本终裁公告发布之前,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韩国的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等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上述7家公司自承诺生效之日起,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条款。
三、终裁理由
(1) 正常价值的确定
外经贸部通过调查认为,日本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金属株式会社、高砂铁工株式会社、NAS钢带株式会社和韩国株式会社大洋金属、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以及其他没有应诉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由于没有完整资料或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核实的公司或没有应诉的公司,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住友金属株式会社、冶金工业株式会社、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仁川制铁株式会社、大韩电线株式会社,外经贸部决定除少数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按结构价格,对其他型号采用上述公司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正常价值。
(2) 出口价格的确定
对于在调查期内提供出口销售材料的公司,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这些公司所提供的除关联销售以外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对于在调查期内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的公司和没有应诉的公司,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 倾销幅度的确定
为了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保险费、服务费等。经过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确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
在本案调查期内,经测算和审查,外经贸部发现:日本和韩国各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均存在因购买者、销售地域或销售时间的不同而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每个公司中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是由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该型号产品的每笔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相比较而得出。每个公司的倾销幅度为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
国家经贸委认为,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因日本、韩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理由如下:
(一)倾销产品的数量
1、累积评估。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日本、韩国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类似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表明,对日本和韩国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是恰当的。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日本和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量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倾销产品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除1998年的市场份额与1997年基本持平外,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总体上呈上升趋势。4年中上升了近10%。
(三)倾销产品的价格
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近年来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向中国的出口价格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
(四)倾销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1、对于日本和韩国相关利害关系方引用的申请人专门从事不锈钢产品生产的子公司的财务数据,指出中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利润在急剧上升,国内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这个问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本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仅限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认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过程中,考察的是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不包括其他产品的相应数据,因此日本和韩国相关利害关系方引用的申请人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不代表其不锈钢冷轧薄板的经济效益。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导致: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生产严重萎缩、销售量和市场份额下降、价格被迫大幅下降、开工率严重不足、利润急剧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工人失业率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逐年下降。
(五)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日本和韩国在不锈钢冷轧薄板方面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日本和韩国具有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其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可能性。
(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不锈钢冷轧薄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受到损害的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于中国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市场需求的变化、消费模式的变化、企业的正常竞争、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竞争能力、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落后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
根据上述调查和分析,国家经贸委作出终裁,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日本、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结果
反倾销税的征收
根据上述调查的结果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批准,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12月18日起,中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进口税则号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
(1)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 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ll0毫米等。
(2)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 22.2士0.030/0.02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3)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 SUS430BANO.4,规格 0.5毫米;日本钢号 SUS430 NO.4,规格 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4)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 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 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日本和韩国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日本: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NIPPON STEEL CO.,LTD.): 2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 LTD.): 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 LTD.): 17%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I INDUSTRIES, LTD.): 26%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 LTD.): 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NIPPON KINZOKU CO.,LTD.): 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 58 %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ILESS STEEI STRIP MFG CO.,LTD.): 58%
川崎制铁株式会社( KAWASAKI STEEL CO.,LTD.)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于2000年12月 15日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18日生效,因此川崎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尽管中国调查机关对川崎公司作出了最终裁定,但应该企业要求,不公布对其的最终裁定。
其他日本公司: 58%
韩国:
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POHANG IRON & STEEL CO.,LTD.):11%
仁川制铁株式会社(INCHON IRON & STEEL CO.,LTD.): 4%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SAMMI STEEL CO.,LTD.): 6%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 7%
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 6%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 9%
鉴于上述6家韩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2000年12月15日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18日生效,上述公司将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其要求,中国调查机关仍对其进行了终裁调查并公告结果。其他韩国公司仍将执行本公告公布的终裁裁定税率。
其他韩国公司: 57%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缴纳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对超出相应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1、 征收期限和复审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0年4月13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商国家经贸委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并由外经贸部向外公告。
五、评述
1、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的提起,在拥有世界两个最大的钢铁生产企业的国家引起极大的反响。日本、韩国的政府和企业均十分重视,多次组成大型代表团来华协商和交涉,本案的应诉企业数量也是空前的,因此申请方针对上述情况认真对待,扎实工作,使本案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果。
2、国内的下游用户反应较为强烈
本案所涉及产品对下游产业影响很大,申请人一方面积极与下游用户进行沟通,另一方面配合调查机关充分评估本案对下游用户的影响,使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决时首次在反倾销措施中排除了个别规格和用途的倾销产品,这样既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避免了实施反倾销措施给个别下游产业带来巨大损失的可能。
3、本案首次达成了价格承诺协议
在本案中,应诉国政府和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请求和明确的和解意向,调查机关在充分考虑国内产业的具体情况以及申请人意见的基础上,与有关应诉企业首次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在有关应诉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下,对这些企业不征收反倾销税。
4、申请人在提起反倾销申请时,鉴于不锈钢产品品种和规格众多,根据行业惯例,首次采取了不锈钢基准价格的方式确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得到了调查机关的认可,使本案得以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