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概述
(1)澳大利亚对华草柑膦反倾销案
1996年3月15日,澳大利亚孟山都公司向澳大利亚海关提出起诉,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草柑膦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继孟山都公司在欧盟对中国草柑膦提出反倾销起诉后的连锁反应。起诉书称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草柑膦给澳大利亚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并提出用美国作为替代国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1996年3月27日,澳大利亚海关正式宣布对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草柑膦立案调查。
1996年4月,中国五矿化工产品进出口商会牵头,动员组织了15家生产企业和两家外贸公司应诉。由于澳大利亚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方提出以马来西亚作为替代国进行计算,但是由于马来西亚草柑膦生产企业拒绝合作,澳方决定采用美国作为替代国。初裁结果为75%-106%的倾销幅度。我方并未放弃,搜集整理了大量有关中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状况的资料,证明中国已不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定价的问题在很大范围内已经不存在了。并且通过各种途径向澳方申请立场,争取支持。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加大对外国政府的交涉力度。在实地的核查中,澳方对中国涉案企业的情况非常满意。最终裁定中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草柑膦不存在倾销,此案无税结案。同时宣布,把中国视为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经济国”。今后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转型经济国”的反倾销调查采取个案处理的原则。此案是中国对外反倾销案应诉中第一次采用了中国的生产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是国外反倾销国对中国态度的重大转变,意义非常重大。
(2)印度对华焦炭反倾销案
1997年8月28日,印度商务部反倾销当局对中国出口到印度的冶金及焦炭正式立案调查。印度起诉方为BLA公司,该公司得到印度工商协会的支持,称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给当地的焦炭行业造成了严重损害。
焦炭是中国出口量较大的产品之一,而印度又是中国焦炭出口的最大海外市场,1997年全年出口到印度的焦炭金额达1.3亿多美元。如果该市场丧失,将对中国的焦炭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必然会对其他海外市场造成冲击,使焦炭出口秩序面临混乱局面。
尽管我方各应诉公司和律师密切配合,作了大量工作,提交了详细的资料,印度反倾销当局仍然以资料不足为理由,不采用中国的生产成本和实际价格,而采用起诉方提供的数据,于1998年3月20日公布了初裁,判定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倾销幅度为1800卢比,即60%的倾销幅度。
但是中方并没有放弃努力,指出中国出口的焦炭灰分最高只有15%,而印度起诉方生产的焦炭是用低质的本地煤,灰分高达27%-40%,两者存在差异。并且对印度起诉方的起诉资格提出了异议。在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等多方的努力下,印度财政部于1998年10月27日公布终裁结果,采用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而不是用替代国,完全推翻了初裁的1800卢比的反倾销税。
2.经验启示
(1)完善的财务体系
在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有着完善的财务体系和规范的财务制度,这是的企业能够在短时间内拿出各类账目和原始凭证,以备核查。在核查中,澳方查看了1993年7月1日到1996年6月30日三个财政年度的内销和外销,工厂的生产成本、原材料账目等。对核查结果非常满意,在公布的核查报告中,对基本事实作了全面说明,并得出没有发现倾销的结论。这一报告直接影响到此案的最后裁决。
(2) 对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
在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案中,如果按照澳大利亚原来的反倾销制度,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必须以替代国价格计算。但由于马来西亚厂商拒绝合作,使得中国必须接受美国作为替代国,而这将大大增加倾销幅度。因而此案能否取胜的关键在于我方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的待遇。为此,我方的行业协会和律师共同搜集整理了大量有关中国目前经济体制状况的资料,包括各种新出台的有关经济的法律,如破产法、公司法等,各涉案企业也提供了很多具体资料,证明我国已经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中,我方代表团分别约见了印度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钢铁部高层官员,就市场经济问题交换了意见。中方强调中国的焦炭行业已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焦炭的生产和销售根本不存在国家影响和控制,各企业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行充分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国各企业的实际成本完全可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而不是用替代国。
(3)针对起诉方指控的漏洞提出抗辩
在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案中,澳大利亚孟山都公司起诉资格存在问题。孟山都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就是将从美国母公司购买的所有原料简单加工混合,其用来生产草柑膦的主要原料PMIDA是从母公司进口的,而用于购买PMIDA的成本占生产草柑膦的成本的绝大部分。按照构成相似产品的所有生产成本中(包括原材料,人工和工厂经营成本),必须有25%是在澳大利亚国内生产的活在澳大利亚发生的这一规定,孟山都公司不符合起诉资格要求。
在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中,经过律师和各应诉企业的分析,我方发现印度起诉方的指控有不实之处。其一,印度起诉方BLA公司不具备起诉资格。该公司是一家小型私营企业,其生产的焦炭在印度国内市场所占的比例根本达不到“国内产业”的标准。其二,印度起诉方生产的焦炭和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根本不是相似产品。印度起诉方生产的焦炭是用低劣的本地煤,灰分高达27%-40%,硬度较低。而中国出口的焦炭灰分最高仅为15%。其三,起诉方无视中国具体情况。起诉方焦炭生产厂距离焦炭产地较远,生产工艺落后,引起运费、管理成本较高,是其生产的焦炭无论从质量还是价格上都缺乏市场竞争力,而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是使用中国山西省生产的焦煤生产的,焦化厂靠近焦煤产地,生产设备较先进,劳动力成本低。中国生产的焦炭价格低于印度,是合情合理的。印度起诉方还忽视了中国丰富的煤炭资源,竟然在起诉书中指控中国出口到印度的焦炭全部是使用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优质煤为原料生产的,以此大大抬高中国焦炭的生产成本。按照1.5吨焦煤才能生产出1吨交谈的实际计算,中国在1997年出口到印度190万吨焦炭须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煤高达285吨,实际上,从海关统计来看,中国在1997年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煤仅为25万吨。
(1) 指明反倾销有损于进口国利益
在澳大利亚反倾销案中,中方通过各种途径争取支持。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西澳大利亚农民联合会和澳大利亚一名议员都提出了关于农民的生产成本问题,指出由于草柑膦被澳大利亚农民广泛使用,如果中国出口的草柑膦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澳大利亚农民只能购买高价的澳大利亚本国生产的草柑膦,消费者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在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中,我方指明了印度钢铁工业对中国焦炭的客观需求。印度各主要钢铁企业所生产的焦炭无法满足其自身需要,每年的供需缺口有200万。印度起诉方生产的焦炭灰分过高,不被各钢厂使用。日本无煤炭资源,必须依赖从中国进口的煤炭来生产焦炭,澳大利亚原煤价格和生产成本及质量高于中国,所以这两个国家的焦炭价格都大大高于中国。所以印度的焦炭进口商和钢厂多年来一直席关于使用中国生产的交谈。1998年5月6日中国焦炭被征收1800卢比的临时反倾销税后,印度马上就有3个高炉由于无中国焦炭而停产。一旦中国焦炭被终裁为征收搞反倾销税,则印度钢铁企业的生产成本将大幅度上升,钢铁行业作为印度经济的支柱性行业的结果不堪设想。此外,我们也指出中印两国的双边贸易额已达到18亿美元。中国从未对印度的正常贸易出口采取过任何不合理的限制,而印度有关方面却一再对中国提出反倾销指控,很多产品都被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这一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了中印双边贸易关系,如果仍然不能引起印度有关方面的重视,则势必影响两国之间贸易的正常发展。
(2) 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支持
在澳大利亚对华的反倾销案中,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外国政府的交涉力度,使得澳大利亚有关各方开始认识到非市场经济已不再是中国目前的现状。这对于澳大利亚改变对中国的态度,宣布中国不再是计划经济国家,而是“转型经济过”有重大作用。而在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起了重要作用。如立案后,立即向各有关企业通报了情况,讲解了有关反倾销方面的知识和具体应诉方法。初裁后,该行业协会加大了中方对此案的交涉力度,组织各应诉公司赴印度访问,约见了印度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钢铁部高层官员,当面陈述中方观点。在该会的要求下,中国驻印度大使亲自致函印度商务部长、财政部长、钢铁和矿产部长、化工和化肥部长、外交部外事国务部长,表示了对此事的关注并希望公正解决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