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反倾销案回顾

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正式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

案例回顾


  2001年11月,美国孟山都公司与当地合伙企业阿塔诺尔公司联合向阿根廷对外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中国草甘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阿销售,对其造成了损害。

  2002年4月,阿根廷政府对中国产草甘膦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限为2000年8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为期一年零7个月。这是继2001年9月巴西对我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第二个对我同类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南美国家。

  2002年5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我涉案企业召开应诉会。当时面临的形势是:我企业和商会对阿根廷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并不十分了解,应诉前景殊难预料;但如果不应诉,则很有可能我草甘膦全部退出阿根廷市场,而阿根廷是我草甘膦的重要出口市场。

  据我海关统计,2002年我对全球出口草甘膦2.67亿美元,其中对阿出口3426万美元。最后我三家主要的对阿出口企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厂和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同时决定奋起应诉。在以后近两年的时间里,这三家企业为了中国的草甘膦行业与阿方进行了顽强的抗争,直到最后胜诉。

  2003年1月,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机构———阿工业、商业及矿业部对本案作出初裁,宣布因无法判定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也尚未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中国的草甘膦在阿有倾销行为,以及未能确定阿同类行业是否蒙受损害,因此决定“继续对中国的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但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2003年5月,阿根廷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本案主持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我镇江江南化工厂代表及代理律师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聘请的律师到会。针对本案的焦点,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应诉企业进行了积极的抗辩。

  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对本案作出终裁,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至此,本案以我方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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