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997年2月4日,中国产一次性打火机被韩国打火机协会起诉为倾销。1997年2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决定进行调查,于1997年3月10日公告调查开始,并向利害关系人作了通报。
1997年3月18日向中国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及用户发送了调查问卷,答辩期限为1997年4月30日。韩国贸易委员会进行调查后,于1997年5月20日进行初裁,决定于1997年6月5日起征收31.39%的暂定反倾销关税,并要求韩国财政经济部征收反倾销关税,财政经济部于1997年6月27日公告征收暂定反倾销关税。
1997年8月9日韩贸易委员会在官报上公告产业损害听证会的召开日期,并于1997年8月26日召开了产业损害听证会,1997年9月26日作出产业损害的最终裁决,向韩财政经济部建议征收反倾销关税,财政经济部完全接纳贸易委员会的建议,对中国产一次性打火机征收了反倾销关税。
二、评述
因中国企业没有应诉,被征收了5年幅度为32.84%反倾销关税。本案中贸易委员会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没有适用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而是把泰国作为替代国,决定了正常价格;另外因中国的出口商没有提供倾销价格资料,贸易委员会根据海关提供的进口统计资料和可以收集到的材料算出了对韩国的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