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有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交为主。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新的形势要求,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不断改革,我国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p#副标题#e#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据统计,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达到了7080.7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18.81%,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为国家财政组织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但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
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