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外国在本国投资,缅投资委员会给予所有投资者税收减免优惠:任何生产性或服务性企业,从开业的第一年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果对国家有所贡献,可根据投资项目的效益,继续适当地减免税收;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减免其他的一个或多个或全部的税收。
(1)如企业将所得利润作为储备金,并在1年内进行再投资,其所获得的利润可被减免税收;
(2)为评估所得税,可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在原始价值的范围内对机械、设备、建筑物或其他资本货物进行加速折旧;
(3)如企业产品外销,出口所得利润可获得50%的减征所得税;
(4)投资者应向国家上缴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而该项支出可从应征税额中扣除;
(5)上述外国人的所得税应按照国内公民缴纳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6)企业确属必要的并在国内进行的科研和开发费用可从应征税额中扣除;
(7)每个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优惠减免所得税后,如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亏损发生年后的三年可连续结转和抵销;
(8)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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