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瑞安投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地方性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五年免征,以后分别减按24%、2.4%的税率征收。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了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对外商在农牧业、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其收取的使用费,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红利免征所得税。
6、鼓励外商扩大和增加资本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对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项目实行税收优惠。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可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返还一定额度的资金以支持企业的发展,其产品若被国家认定为填补国内空白的,可享受“以产顶进”的有关优惠政策。凡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 (含)以上的企业,其在总投资范围内进口自用生产设备缴纳的进口关税,可在一定的时间内由市财政返还所缴关税总额的20%。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在投资建设期问免缴土地使用费。
2、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免缴土地使用费。
3、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产品出口率70%以上的,可免征场地使用费,物价补贴实行先征后退。
4、成片开发荒山荒地,以工业为主(包括商业、服务业)的新开发区,批准出让后,返还30%土地出让金。
5、从事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占用耕地的经批准出让后,返还30%的土 地出让金。
6、外商投资围垦海涂,可以获得所围面积60%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中,围垦投资抵交土地出让金,免交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权可以按有关规定转让或出租。
7、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水、荒岛(部分),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使用年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适当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或投产后按收益比例分成。
(三)其它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和劳动用工等方面享有优先和优惠。另外,建立审批工作日制度,简化手续、优化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审批登记外商投资项目。计委立项可行性报告批复期限为4天;外经贸局合同、章程审批期期限为2天;工商登记期限为4天;安全机构选址备案期限为3天;环保局出具的环境评估期限为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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