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准入政策
1、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2、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
3、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1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
4、省内外私人资本均可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税收政策
1、对设在甘肃境内,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按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在甘肃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4、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5、甘肃省境内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2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p#副标题#e#
7、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三、土地政策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可优先取得50年以下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对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所开耕地超出部分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
2、投资兴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60%;其它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省级以上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惠。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4、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5、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四、金融、信贷政策
1、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2、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气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5年。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五、鼓励投资政策
1、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2、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