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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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快建设中西部地区经济强市步伐,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来包头投资,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条外商来我市投资,除享受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优惠经济政策外,同时享有本优惠政策所列各项优惠。

  第四条鼓励外商在以下产业和项目投资:

  (一)填补我市、自治区和国家空白的项目。

  (二)国内外市场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稀土综合开发应用的项目。

  (三)我市急需的交通、能源、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建设项目。

  (四)有利于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项目。

  (五)改造我市传统工业和老企业项目。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项目。

  (七)防沙护黄、绿化造林、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八)交通、通讯信息网络工程建设项目。

  (九)资源综合开发和资源再生项目。

  (十)农、林、牧、渔新技术及综合开发项目。

  (十一)出口基地建设和口岸建设项目。

  (十二)引进先进技术、智力的。

  (十三)旅游、文化、娱乐综合服务项目。

  (十四)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核工业拨20%的可支配资金,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金,支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税收优惠:

  (一)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报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年至经营期满按照国家规定税率缴纳,经财政部门核准,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金中,列支企业上缴税金的35%,扶持企业。

  (二)对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服务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金中,列支企业上缴税金的50%,扶持企业。

  (三)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出口企业标准,税务机关核准,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p#副标题#e#

  (四)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型企业,在“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经外经留主管部门认定其产品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将从其在市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财政、税务机关核准,税务机关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财政部门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金中,定项补贴剩余的60%。

  (六)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经海关核准,其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在减免税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免税目录范围,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原材料、原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进口时予以保税,海关按实际加工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内销部分核销补税。

  (十)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一)外国企业向我市转让技术,凡属于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市税务机关报国家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照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土地使用优惠:

  (一)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处可以依法申请延长。

  (二)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

  (三)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工业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减收60%。

  (四)商业、金融业、旅游服务业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三)项的工业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减收40%。

  (五)外商投资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参照本条第(三)、(四)项执行。 #p#副标题#e#

  (六)对原来已经划拨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两年内没有能力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将土地收回,在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七)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付款。

  (八)依法获得优惠地价的外商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九)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其它优惠:

  (一)外商投资我市重点鼓励项目,经市外经贸易额主管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核准,市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区政论批准,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对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高新科技产品开发及其它新兴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基础上,给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外商投资在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优先安排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贷款。

  (三)各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发放股本金贷款,用于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和外方股东增加的股本金应同步到位而中方股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金贷款。

  (四)外商可以用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优惠取得经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

  (五)对投资于公路、桥梁、隧道、集中供热、燃气、供水,环境保护和园林设施等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仓储、广告业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作为对这类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偿。

  (六)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外汇平衡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收购本企业以外的产品出口,解决外汇平衡。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国有资产投入经评估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商确立股权。

  (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内,中方国有资产的股红,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借给该企业。 #p#副标题#e#

  服务保障措施:

  (一)对外商来我市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实行“一厅式”服务。

  (二)对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我市鼓励项目,由主管市长牵头,以项目定政策,特事特办,给予优惠。

  (三)凡在我市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其在我国境内的亲属,可在包头落户,包括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四)除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费用。违反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且可以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市物价主管部门投诉。

  本优惠政策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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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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