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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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的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在秦皇岛三区和经济开放县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在秦皇岛三区和经济开放县举办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在秦皇岛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p#副标题#e#

  (十五)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含商标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七)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营业税。

  (十八)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十九)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十)合并、兼并和拍卖企业的,不征营业税。

  (二十一)个人兴办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二)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二十四)企业、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它用地划分清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五)外籍个人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养、饲、捕业,其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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