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在温州市区和各开放县(市)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
2、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至 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在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以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 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减按15%—3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属于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7、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能源交通等项目,经批准可以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
8、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9、外方投资者从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如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若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 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比法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11、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佣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及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以外,均减按10% 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12、为了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按国务院决定精神,自1998年1月1日起,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即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p#副标题#e#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自用 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温州市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温州实际,制定 本规定。
一、我市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款地方所得部分,减半期内,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 政部门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第6年至第10年返还75%。
(二)外方出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其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出让方式或以出租方式取得。采取一次性出让方式的,其土地净 出让金可减半收取,并允许在3年内分期缴付;采取出租方式的,可按规定的年地租标准减半收取。以上有偿提供的土地,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金,5年后减半征收。
(三)外方出资额在500万平均以上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保证。其土地净出让金免收。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金,5年后减半征收。
(四)鼓励外商购买现有工业企业的股权,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五)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交通、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营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二)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头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 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5年征收后全额返还属地方所得部分,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三)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收费的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或股份。
三、外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包括农、林、牧、副、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有收入年度起,经企业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头5年先征收后全额返还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 #p#副标题#e#
(二)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减半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属地方所得部分,报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全 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属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50%;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农业新技术开发性项目,第6至第10年返不定期75%。
(三)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荒地和沿海滩涂资源开发的外资项目,土地使用年 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50年。农业开发性项目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头5年先征收后,属地方所得部分 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75%.
四、外商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款属地方所得部分,头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第4年至 第5年返还50%。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发生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所缴纳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并免缴地方有关规费。外商投资企业 期满后,房地产作价归还中方的,免缴房地产契税和相关规费。
六、鼓励外商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原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返还40%之外,如在温州地区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属 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再返还30%。
七、本规定执行之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缴纳的税款不再返还,属新的优惠期内的年分可参照执行。
八、港澳台投资的企业,视同外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