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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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营造特优投资环境,推动全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的对外开放,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一、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

  (一)投资领域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投资以外的领域,外商和县外国内投资者,均可在本县投资。

  (二)投资方式

  1.收购、兼并、承包、租赁和参股、控股现有企业等形式进行投资。

  2.投资者可以用货币、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有形资产投资,也可以技术专利、智力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3.以BOT方式投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等项目。

  4.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1.可为外来投资者依法提供最低价格的项目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凡来我县的投资者,依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工业用地或是居住用地,土地可以按最高年限使用。

  3.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给予特殊政策。

  (二)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鼓励企业技改上项扶持资金,予以奖励。

  (三)其它优惠政策

  1.对外来投资者,企业聘用的专家、科技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2.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办理“进出口自营权证”,产品出口时,由县商务局从速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三、信贷扶持政策

  (一)金融机构对来我县投资的外商,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申请等方面一律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全方位、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对申请抵押贷款的外来投资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信用度的级别,根据专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给予最高额度的资金支持。

  四、投资环境

  (一)对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法保证其合法权益。

  (二)投资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 #p#副标题#e#

  (三)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办证,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全过程服务,实行县领导代理制,属县批办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上级批办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帮助投资者尽快办理。

  (四)县政府对外来投资企业给予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的对企业进行集中年检、税收、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单独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双方议定的年缴纳额为标准,由县财政代收后,分配给相关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投资商收取任何费用,实现外来企业常年无干扰生产。同时,对投资超千万元的外商由县政府颁发“绿卡”,持卡的企业法人代表可在舞阳享受特殊保护政策。

  (五)建立县领导“县外投资客商接待日”制度,定期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与投资企业主座谈会,积极为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外来投资者在我县的投资、产权、所得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转让和继承。

  五、适用范围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商,均适用于本优惠政策。以上优惠政策未涉及的事宜,届时另行商定。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舞阳县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舞政〔2003〕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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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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