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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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放开我县外来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领域,我县的资源和市场向国内外投资者全部开发。鼓励国内外有识之士以各种方式来我县投资兴业和经济技术合作。

  二、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外来公司、企业、个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均属外商范畴。

  三、凡在我县投资的外商,在投资方式上均可采取合资、合作以及独资开发形式;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自主权。

  四、外商在我县投资,涉及县内审查、审批的手续一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从外商具备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完成县内全部手续;凡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代理制,并提供全程服务。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标》中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并实行“一票制”收费制度。

  六、外商投资于环境保护、“三废”治理项目和兴办教育事业,由县人民政府发放“无费企业”标牌,免交县内所以规费。

  七、外商投资属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性企业(含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持股份在25%以上或独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下列税费奖励扶持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总量为基数,由县人民政府在前二年予以全额返回,第三至第五年按6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二)凡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总量为基数,由县人民政府在前三年按70%,第四至第五年按3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八、外商对县内企业投资入股,进行嫁接改造,或一次性购买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国家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外商可实行收购、兼并、控股经营,我方资产可按评估值下浮40%计算股金;

  (二)外商对乡镇企业投资,我方资产可按评估下浮50%计算股金;

  (三)租赁县内闲置土地和厂房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高薪技术企业,可享受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租金由县财政负责,第二年租金减半收缴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用地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有关资料齐全,进行产权交易,县国土资源局只收变更登记工本费。 #p#副标题#e#

  九、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一)外商及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严禁侵犯外商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费用。有执法权的单位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刑事案件除外)。

  尊重外商的个人生活习惯,保证外商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经营秩序。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未经司法程序,任何部门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转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财产。

  十、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商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地一策、一厂一策、一项一策”的方式,实行“特事特议、特事特办”的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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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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