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华侨和
台港澳同胞个人及企业来本市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下同)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2.在我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3.外商在我市没有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
市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得以外,都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市区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享受退税或免税
待遇;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5.市区外资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等,用于生产出口
产品的部分免征增值税;用于内销产品的部分照章征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
出口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先进技术型外
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外商从其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不论其是否汇出中国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在
支付时免于扣缴所得税。
一、税收优惠
第一条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
办的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所得税,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优惠,并免征地
方所得税。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改(扩)建的现有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除享受第一
条优惠外,其改(扩)建后新增增值税超20%部分(与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算术平均
税额相比),其中属于地方分成范围内的,头两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全额
返还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
业。
第三条 对投资农林牧鱼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企 #p#副标题#e#
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5年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10年内企业所得税在全额缴
纳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业,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对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
投资企业,除享受第一条优惠外,经核准,当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
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
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5年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下5年内继续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
资开办其它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
税的50%税款;外商将其获得利润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
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二、 土地优惠
第一条 鼓励外商通过租赁,购买等形式,有偿获得本市国有土地 70年以下的
使用权。凡涉及由外商租用的厂房,场地,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场地使用费,
已计入场地租金的,由出租方缴纳。中方以场地,土地出资的,场地使用费由中方
负责缴纳。
第二条 对外商一次性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生产加工型项
目,使用国有土地100亩以内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三条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及旅游开发项目,从投
资经营之日起,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5年期满后,企业所在地区属开发费和使用费
综合计收的,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开发费已一次性计收或者自
行开发场地的,其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对其中利用
、改造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免收场地使用费6年,期满后,其场地使用费按每年
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
(2) 对外商投资从事公益事业、教育事业以及公路、隧道港口等城市基础设
施项目和农林牧鱼业等生产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经批准可从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
15年内免收其场地使用费。 #p#副标题#e#
三、收费项目优惠
第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物
价局制定的[[黄石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表]]执行。外商投资企
业一律免交市有关政策性集资。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实行下列优惠原则:
(1)凡市立项目(含各种集资、基金)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
(2)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就低不就高。
(3)省内其他城市不收的项目黄石一律不收,收费标准高于省内其它城市的
,降至低于其它城市标准。
(4) 部分管理性、检测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即《行政事业性收
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违反“两证一卡”制度
,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不按规定项目、标准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
关部门投诉。 四、投资服务
第一条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可代为
办理一切有关手续并提供外商所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
该中心将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条 东部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投资,且外商投资额超过25%的企业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