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规定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规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为引进技术、提供国内短缺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对国际市场和东道国法律缺乏了解及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导致一些境外投资遭受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的投资目的。

  境外投资风险大,并且涉及到诸多方面,以下主要从法律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项目核准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应当取得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门的核准,其中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准,商务部门对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1、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1.1 核准权限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该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其中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1.2 核准程序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并且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2、商务部门的核准

  2.1 核准权限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提交申请材料,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企业开展上述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中央企业总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部门核准。

  2.2 核准程序

  需由商务部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向所述部门提出申请,商务部门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开展上述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中央企业总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根据该规定,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欲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即“境外并购”),应当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三、中国政府鼓励的境外投资领域

  中国政府鼓励的境外投资领域主要有:

  鼓励有利于缓解经济发展瓶颈的境外资源类投资,拓宽这方面投资合作的管道和领域;

  鼓励有助于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带动国内产品、设备和技术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设施和基础设施投资,并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水准;

  鼓励能够通过境外投资学习国际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等投资,提高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

  鼓励中国的优势企业到境外从事贸易分销、银行、电子资讯、物流航运等业务,增强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

  《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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