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现将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6]40) 《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说明如下:
一、补充通知第二条 中所提到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现随文附上一份,各市、县可自行印制使用。
二、补充通知第四条 中所说的装订错误,省局在转发过程中已调整,各市、县不必再予调换。
以上通知,请一并依照执行。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其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