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函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13号),现予以转发,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需享受退税优惠的,应依照原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3]52号)中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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