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提到的国税发[1994]115号文,国税发[1995]131号文,区局曾以新税外字[1994]31号文(见1994.5-12工商税收法规汇编345页)、新国税外字[1995]29号文(见1995年工商税收法规汇编379页)转发给各地,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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