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造成税负增加需给予税收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文件国税发[1995]205号规定执行。
即:其多缴纳的税款数额先抵扣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仍多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造成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部分允许自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的五年内,分期予以抵扣(每年不超过20%)。
三、抵扣审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每年抵扣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局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局长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四、(略)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