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工商局、市经贸委《转发国家工商局和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段核发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199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鉴于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已领取注有“注册资本未缴足缓发正本”字样营业执照副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税务登记的核发与管理,仍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和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