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所指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省局统一明确为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及个旧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其它
联系人
姜涛律师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上海合同法律网上海海事海商网上海刑事辩护网申渝律师